(雪蘭莪‧八打靈再也)吉隆坡青年律師公會主席賴志豪勸請公眾在遇到攫奪匪,本身又沒受到生命威脅的情況時,最好的方法是向警方報案,以避免追匪而釀成不幸事件。
他說,在法令下,即使其中一方犯錯,任何人都不可以擅自奪走另一個人的生命,除非是在自衛
他解釋,所謂的自衛是,受害者在匪徒亮刀或亮鎗的情況下,或在生命受到威脅下使用合理的武力反擊是可以被接受的;相反的,受害者在不合理的情況下使用不合理的武力,導致對方生命受威脅,就會反被控告。
他週四(11月5日)受詢時向《星洲日報》說,發生攫奪案時,受害者最好直接向警方報案,不要用自己的生命與匪徒對抗,因為這可能導致自己或其他人的生命受威脅。
“受害者上庭時面對的另一個問題是很難找到證人證明自己所處的情況,因為這些證人通常是素未謀面的公眾人士,即使是登報尋找證人也沒人會理會。況且,大多數的過路人都不瞭解實際的情
況。”
星洲日報‧2009.11.06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