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November 9, 2009

優異生溺斃泳池‧律師:須視當時情況‧家屬討公道須確定數元素 (Sin Chew 24.9.2009)

2009-09-24 09:32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泳池溺斃案家屬在通過法律討公道前,必須視個別情況而定,包括是否涉及個人疏忽、泳池狀況及案發時的情況。

律師公會青年律師委員會主席賴志豪表示,死者家屬可提出控訴,但事前必須確定起訴的元素。
他週三(9月23日)針對9歲男童參加同學生日會時溺斃泳池後,死者父母擬通過法律討公道受詢時,發表談話。

他說,男童家屬在上述個案中可對公寓管理層及家長提出控訴,惟必須確定幾個元素包括當中是否存疏忽成份、男童是否受邀出席生日會及泳池開放時間等。

此外,前律師公會主席楊映波建議死者家屬尋求律師的援助,因為這些案件必須視當時的情況定奪。

楊映波以酒店泳池溺斃案舉例說,溺斃案家屬必須掌握幾個要素,包括泳池開放時間、救生員執勤狀況等再討公道。

彭運明:家長須負責安全校外聚會須成人監督

全國國民型華文中學校長理事會主席彭運明表示,家長在校外範圍邀請孩子的同學參加私人聚會時,至少必須有成人在旁監督,以防萬一。

他說,主辦學生私人聚會的家長有必要對受邀學生的安全負責,尤其小學生安全問題更是不可忽視。
星洲日報‧20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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