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13, 2012

店鋪失竊被指為竊賊 員工可告老板誹謗 (China Press - 29.12.2011)

雇主透過閉路電視錄影帶翻看店舖爆竊過程,一口咬定雇員就是竊賊,讓雇員喊冤。

⊙胡先生是黑風洞某五金店員工,當地治安欠佳,該店于本月24日凌晨被爆竊。

他說,老闆事后第一時間要求與他翻看閉路電視路錄影帶拍下的匪徒干案過程,更一口咬定片中匪徒是他。

他指出,其老闆恫言如果他不自首就報警 

我不曾在有關時間出現在公司,深覺個人名譽嚴受損,現在該怎么處理﹖”

賴志豪律師指出,如果事主在這宗事件上蒙受個人名譽損失,可以起訴雇主誹謗。 

他說,由于雇主是主動者,事主是被動者,如果老闆懷疑事主就是爆竊者,可讓雇主到警局報警,交由警方調查這起案件。

此外,他指事主不曾做過或出現在錄影帶拍攝的爆竊地點,應第一時間到警局報警備案。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280895

買二手屋3+1期限 從合約生效日算起 (China Press - 14.12.2011)

年初購買二手屋,可是至今仍未拿到鎖匙。

⊙盧小姐指出,她于今年初購買的二手房屋,唯直至現在仍未拿到鎖匙,遷入居住。

她說,在4月份時已經付了15%的首期給屋主,6月即收到買賣合約,根據這份合約的3+1期限,新買主理應在4個月后正式遷入,否則將付起法律上的責任。

她指出,可是律師卻在這段期間內,沒有通知她任何進展,每當她致電有關律師樓詢問進展時,對方僅不斷給各種理由敷衍她。

盧小姐亦想知道有關購屋合約,以及程序。

賴志豪律師指出,盧小姐的買賣合約詳細內容,只有她的負責律師最了解,故建議她向負責律師詢問。

他說,有關的3+1期限,得視乎合約上注明何時開始生效,從生效日期開始算起。

他指出,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條例,所以買賣合約的內容或許會不一樣。

他說,一般上,律師沒有規定的責任必須通知購屋者有關購屋的一切進展,除非是購屋者特別要求。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277036

試用期新人是“公司員工”嗎? (Sin Chew Daily - 19.12.2011)

試用期新人是“公司員工”嗎?

我是一名職場新人,請問在工作試用期間,我是否屬於“公司員工”?若公司辭退我,是否也須預先給予通知?我能否與一般員工享有同樣的權益?

試用期職員享同等權益與法律地位

賴志豪律師解答

這是法律灰色地帶,不過在法律上,即使是試用期職員,也應是公司的一分子,並與其他一般員工,享有同等權益與法律地位,例如享有公積金與社險福利。

至於若公司辭退前,是否須給予預先通知,則胥視聘雇信(Employment Letter)內容。

賴志豪律師檔案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
擅長領域:民事案(星洲日報/大都會)

http://mykampung.sinchew.com.my/node/170400

遇攫匪最好遭詐騙轉賬老千戶頭‧該如何取回款項? (Sin Chew Daily - 25.11.2011)

遭詐騙轉賬老千戶頭‧該如何取回款項?

由於我被電話詐騙集團,因而轉賬至老千的銀行戶頭,我在獲悉上當後,即向警方報案,並向銀行提呈報案書,以索取回款項。

不過,銀行經理卻表示,由於銀行無取得庭令,加上這是一宗刑事罪,因而不能直接從老千戶頭退還款項給我。我該如何才能取回有關款項?
朱先生
賴志豪律師解答
朱先生無法通過銀行取回款項,他必須聘請律師,通過民事訴訟案取得庭令,凍結老千的銀行戶頭,以免對方從戶頭提款。

較後,朱先生可申請第二份庭令,找出老千的身份,然後向對方索取回款項。

賴志豪律師檔案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
擅長領域:民事案(星洲日報/大柔佛)

律師:播性愛短片者‧是否提控由總檢察署決定 (Sin Chew Daily - 24.3.2011)

律師:播性愛短片者‧是否提控由總檢察署決定

(吉隆坡24日訊)執業律師賴志豪針對“疑似反對黨領袖性愛短片”的課題說,在公共場合播放色情影片肯定已觸犯法律,不過,播放者會否被控上庭,胥視總檢察署的決定。

他今日對星洲日報說:“警方完成調查後,會把調查報告呈交給總檢察署研究,若後者認為有足夠證據成立一個案件,就會控告涉及者,若總檢察署認為證據不足或案件不成立,則不會有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他指出,若“拿督T”3人組,以吹哨者法令尋求保護,指稱他們是為了揭發真相及維護公眾利益才播放短片,並不會有太大成效。

“吹哨者法令可保護沒犯罪前提的告密者,它不能‘赦免’告密者罪行,若要揭露真相,他們應該直接把短片交給警方調查,而非邀請媒體觀看。”

他認為,警方援引刑事法典292條文(散播猥褻書籍等)下的“公開展示猥褻物”條文調查“拿督T”邀請媒體觀看性愛短片一事,會對調查及搜證工作比較有利,因這是證據確鑿的事。

“若警方以‘擁有猥褻書籍或其他猥褻物’調查則會比較困難,因為你無法證明該短片是誰所擁有。”

星洲日報.2011.03.24

http://tech.sinchew-i.com/sc/node/197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