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訂購4000令吉中藥卻要求退貨,藥材店主無法承擔損失,不知如何是好。
⊙藥材店業者徐永安指出,上月中,一名在其店舖附近工作的婦女到其店買東西,期間曾披露本身患有子宮瘤。
“我向對方介紹一種著名消除子宮瘤中藥,這種中藥含有一種非常珍貴藥物--刺蝟棗,另混合片仔瀇現磨制成。”
他指出,由于刺蝟棗難尋,所以價格昂貴,這一些混合藥粉售價3300令吉。
他說,當時與婦女談此藥的功效長達兩小時,對方也表示有意試用中藥,但指身上沒有帶上太多現金。
“基于她在附近上班,大家曾多次照面,所以我同意她以支票付款,並現場為她將藥材磨成藥粉。”
他指出,對方當時還向他拿了一些成藥,合計共4000令吉。
“可是,該婦女在數天后卻托友人來說,指她醫生不贊成她服食中藥,而要求退貨。”
他說,基于有關藥物非常珍貴,而且是在婦女要求下才磨成粉,所以他不同意退貨,只願收回還未開封的成藥。
“我要求她友人取走藥物,但婦女不死心,隔數日到來,丟下藥物就離去,令他頭痛不已。”
他說,該名婦女之前開給他的支票已取消,使他面對重大的損失。
他強調,此種藥物獲得中醫界認同,價錢也合理,婦女可到各大著名中藥店查詢。
他指出,加上刺蝟棗都是在顧客要求下才磨成粉,所以該婦女應付費給他,否則領回的藥粉放在店內也設法出售。
他強調,該店收據也已強調,貨物出門絕不推貨。
無論如何,他想知道,他是否有權向婦女追討回該筆價值3300令吉的藥粉錢?
★賴志豪律師指出,我國的中藥是沒有受到法律條文管制,交易是在雙方認同下進行。
“既然業者已向婦女作出解釋,而且是在婦女同意情況下,要求購買該藥物,婦女是無權要求退貨。”
他說,除非藥材店所提供的藥材變質,否則消費人不能在同意購買后,又要求退款。
他說,婦女也不能拿醫生不贊同吃中藥為藉口,因為在這項交易上,是婦女本身願意買,與醫生贊不贊同吃是另一回事。
他指出,由于業者是生意人,所以,她若要向婦女追討藥錢,需通過律師處理此事,不能透過消費人仲裁庭處理。
此外,本報嘗試聯絡該名婦女公司電話了解詳情,惟她公司的電話一直無人接聽,無法進一步了解事情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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