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ugust 17, 2012

丧失保护资格?有功应受保障? 法政两界多认吹哨者法令有须扩大 (Selangor Times - 17.8.2012)


(莎阿南讯)揭发国家养牛中心(NFC)丑闻导致人民公正党策略局主任拉菲兹挨告,如同是刮了《2010年吹哨者法令》一记耳光,让公众对“告密者受保护”认知甚有保留与质疑;大马国际透明组织、代议士及法律界对此看法各异,有者认为“吹哨人”举报有功应受保障,提控已坏了政府打击贪污宗旨及令大众信心大失,有者则指法令间需相互制衡,才能免遭滥用。
《雪州时报》针对拉菲兹揭露国家养牛中心案件被控一事,电访法律界专业人士,了解他们对《2010年吹哨者法令》看法,以及政府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相关条文,确保告密者有更大保障,以贯彻政府矢志肃贪及行政透明的理念。

刘胜权:政府反贪形象受损
大马国际透明组织主席拿督刘胜权表示,“吹哨者”冒着高风险揭露某机构或某人的贪污舞弊事件,理应获得保障;奈何中央政府选择性提控的举措,已破坏执法单位及政府打击贪污形象,这与吹哨者法令宗旨不符。
专业律师立场则是,拉菲兹无法在吹哨子法令下受保护,因为他通过媒体揭露弊案,已不符该法令的基本规条;不过,法律界人士也说,法令之间须有互相制衡作用,才能防止法令遭滥用和寻求“免控权”;同时,也只有在5个执法单位能超越政治及拥有自由处理权 (discretion power)下,吹哨者法令才能发挥功能。
法律界人士也认同吹哨子法令其实无法“完全保护”举报者,尤其是人民一般观念认为警方及反贪会欠缺独立性,因此,吹哨子法令或应拓宽受保障范围,才能见其存在价值。
此外,人民代议士则形容中央政府提控拉菲兹,形同把吹哨者法令和肃贪的决心推向死角,而公众不会再对该法令存有任何信心。
代议士说,尽管拉菲兹连月揭露许多关键资料,但至今只有该中心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被控上法庭,如今甚至反咬“吹哨者”,令人无法苟同。

沙赫占:拉菲兹不符两项要求
大马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主席沙赫占约翰受询时说,站在法律角度来看,拉菲兹并不能在《2010年吹哨者法令》下被保护,因拉菲兹投报并不符2项要求,即(一)非向列明的5个执法单位投报;(二)揭露与其他法令有冲突案件。
他说,据《2010年吹哨者法令》,举报者必须向5个执法机构,即反贪污委员会、警方、移民厅、关税局、陆路交通局投报政府机构或私人公司的不当行为,然而拉菲兹却透过媒体揭露该弊案。
“根据《2010年吹哨者法令》第6(1)条文阐明,若告密者举报案件,其文件受到其他法令保护,例如官方机密法令(OSA),相关人士将不被视为‘吹哨者’。”
他指出,这项法令其实并无法达到保护“告密者”的使命,加上人民直觉得警方和反贪会立场欠中立,即使接到投报也不会着手调查,因此政府应当拓宽举报者的保护范围,让法令达其真谛。

頼志豪:法令之间应互相牵制
此外,执业律师赖志豪受询时认为,为让公众对吹哨者法令有信心及让法令更透明,除了赋予执法单位自由权,同时也应考虑增设多几项条文,清楚列明一名吹哨者受保护范围(包括特殊情况)和执法单位的执法依归,尽管这并非一件简单的事。
“执法单位不能被政治观念左右,若遭受执政单位牵制,这些执法单位的独立性与专业将受社会所质疑。”
他说,吹哨者法令清楚列明何为一名“吹哨者”,即是举报者须向正确执法单位投报,再者,举报者所提供资料是否属实,倘若举报者没符合这些基本规定,就不能享有“吹哨者”的身份。
“拉菲兹当初揭露国家养牛中心弊案时,应选择先向反贪会投报而非透过媒体公诸于世,若他当时选择向反贪会投报,至少还有机会争辩其“吹哨者”的身份。”
他表示不赞同透过媒体举报某些事件的举报者享有“绝对免控权”,毕竟当中或可能涉及其他目的,再说,法令与法令间应要有互相牵制作用,才能避免他人走‘漏洞’逃过司法审判。”

林志伟:符合条文才享有身份
另外,律师公会主席林志伟则说,拉菲兹必须阐明其揭露符合《2010年吹哨者法令》的第2及第6条文,以让他享有吹哨者的身份。
拉菲兹与银行前书记佐哈里因揭发养牛中心丑闻挨告,两人被控涉嫌泄露银行资料和文件,抵触《1989年银行和金融机构法令》。
中央政府是在去年年头在宪报上公布《2010年吹哨者法令》,此法令主要保护举报者,保密他们的身份丶职位及住址,同时免於民事及刑事法律行动,以及潜在的人身伤害,任何发现舞弊及贪污行为,可安心挺身而出揭露贪污腐败。此法令同时涵盖公共及私人领域。

source: selangor times




房貸文件遲呈銀行被罰款 確認失責方再索賠 (中國報熱線04/05/2012 15:42)

律師遲交房屋貸款文件給銀行,造成后者延遲發款給發展商,屋主被迫承擔逾期利息(Late Payment Interest)。
 ⊙陳小姐指出,早前購買一間房子,其代表律師延遲向銀行呈交房屋貸款文件,造成銀行逾期付款給發展商。
 她說,發展商事后向她發出逾期利息,加上房屋保費共5000多令吉。
 “律師之前不曾通知他未呈交文件給銀行,直至發展商向我收逾期利息,我才恍然大悟。”
 她詢問,本身可否要求律師負責該筆費用,因為律師的失責,造成客人被迫額外繳付費用。
★賴志豪律師
 屋主有權力向失責的一方索取賠償,不過必須確定是誰延誤呈交期限,因為這涉及到多方面如土地局、銀行及發展商等。
 如果從合約角度來看,貸款者有責任確保銀行在期限內付款給發展商,貸款者有責任承擔該筆費用。

source: http://www.chinapress.com.my/node/316032

遲交屋賠償未獲得已變賣 前屋主索款須依合約 (中國報熱線04/05/2012 15:42)


發展商遲交屋,屋主在未獲得賠償前已脫售房子,事后可否再向發展商追討有關賠償?
 ⊙何志雄指出,其客戶為了償還債務,以一間公寓單位抵銷債務,本身也接受這項獻意。
 他說,發展商延遲3年交屋,根據合約註明,發展商必須在6年內賠償屋主。
 “我在取得房屋鑰匙的兩年后就脫售該單位,發展商多年來也沒有做出任何賠償。”
 何志雄說,朋友則入稟法庭向發展商索取賠償,並取得勝利。
 “以我的情況,我可否有權向發展商索取賠償?”
★賴志豪律師
 由于何志雄情況比較複雜,必須在詳閱其合約后才可作出明確回答,但從基本層面來看,何志雄已出售房子,他沒有權力向發展商索取賠償。
 不過,他可以嘗試通過法律途徑向發展商追討有關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