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7 18:00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一班親朋戚友在新年期間關起住家門聚賭,一旦遇到警方上門查辦,只要聚賭過程涉及錢財,所有人都有可能被捕甚至被控上法庭。
律師公會青年律師委員會主席賴志豪表示,只要聚賭過程涉及錢財,警方上門查辦時“人財併獲”,所有聚賭者不管是不是一家人都會受到對付.
他今日(週三,2月17日)針對親朋戚友在自家聚賭是否會遭警方逮捕時指出,即使聚賭者是親友關係,只要觸犯法令,任何人都是一視同仁。
“警方不會視聚賭者之間的關係辦案,甚至如果說有小孩在場,只要有證據證明小孩涉及賭博,一樣會被逮捕甚至控上法庭。”
他說,與成年人不同的是,小孩子將在少年法庭被控。
提供聚賭場所屋主可被控
聚賭可分為在賭博場所(Rumah Judi Terbuka)和公共場所(Tempat Awam)。
如果是在賭博場所聚賭,可在1953年公開賭博法令6(1)條文下被控,罪成可被罰款5000令吉罰款,或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如果是在公共場所聚賭,可在1953年公開賭博法令7(1)條文下被受對付,並可在公開賭博法令7(2)條下被控,罪成可被罰款5000令吉或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而提供聚賭地點的屋主或業者,可在1953年公開聚賭法令4(1)條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將會被罰款最少5000令吉和最高5萬令吉,也可被監禁3年.
星洲日報‧20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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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chew-i.com/node/140346?tid=1